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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优先发展自主品牌汽车、生物医药产业、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新能源、现代农产品加工业、高端生产性服务业,鼓励发展其它高新技术产业。对相应产业项目予以准入,优先安排建设用地。
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及烟花爆竹生产、销售(批发)、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项目入区。
(2)建设项目必须符合高新区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及环保要求。
(3)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3500元/平方米,购地面积一般不低于1万平方米。
购地面积低于1万平方米或投资总额低于3500万元人民币的,鼓励进入高新区企业孵化器或标准厂房进行科研、生产。但对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税收回报高的可适度放宽。
(4)工业项目达产后年单位土地面积创税额不低于180元/平方米。根据产业不同可适当下浮,但不低于《长春高新区税收强度控制指标》最低要求。
(5)工业项目容积率按照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有地控制指标》([2008]24号)标准执行,鼓励容积率1.0以上项目入区建设。
(6)工业项目建筑系数不低于30%;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不超过7%;绿地率不超过20%。
(7)用地规模较大的工业项目,需要分期建设的,实行计划预留,分期供地。
(8)项目购地入区(包括高端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地产类项目),坚持六个优先原则。即填补空白、强化功能的优先;高技术、高成长的优先;知名品牌优先;投资强度大、收益高的优先;提供永续性收益的优先;工期在前的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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