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减按15%税率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五)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依据细则第七十三条)
二、 享受“二免三减”税收优惠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依据细则第七十八条)
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提交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依据细则第七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