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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政策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按照供地方式,可分为划拨和出让,出让又分为协议出让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非经营性用地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单位的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经营性用地(商业用地、金融保险、餐饮酒店及其他商服用地)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土地出让的前提条件是要符合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国家的产业政策。
  一、非经营性用地协议出让程序
  1、项目预审。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相关招商部门指导企业填写《入区项目(企业)预审报告》,审核后呈报项目审批专题会研究讨论。通过后由管委会向相关部门下发项目用地专题会议纪要。
  2、选址。规划部门办理项目选址手续并出具规划红线位置图,明确用地位置和面积。
  3、用地协议。国土局按照《项目审批专题会议纪要》、《入区项目(企业)预审报告》、规划红线位置图与用地单位签订《购地协议书》,收取土地出让金。
  4、立项。发展改革局依据有关规定办理用地项目立项。
  5、规划许可证。规划局按照相关规定审批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建设用地审批。国土局依据发展改革局项目投资计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总平面图及其他相关文件报市国土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经批准后由国土部门向用地单位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单位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方可施工建设。
  7、土地登记。建设项目竣工后三十日内,用地单位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参考文件:
  1、《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4]232号)
  2、《长春高新区工业项目集约用地有关规定》(长高开字[2005]64号)

  二、经营性用地出让程序
  1、规划局确定用地性质及规划条件。高新区根据城市规划和高新区发展及用地需求,将拟出让地块报的选址意见书及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等规划条件报市规划局审核。
  2、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国土部门依据规划条件将拟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3、发布公告。利用报纸、网络等媒体,出让人将出让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等内容进行公告。
  4、确定出让价格。国土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价评估机构结合土地开发成本进行宗地评估,由开发区和国土部门相关人员集体研究拟定出让价格。
  5、受理竞买申请。竞买人提出竞买申请并领取相关文件资料,符合条件者提交竞买申请书并缴纳履约保证金。
  6、举行招标拍卖挂牌仪式。在长春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按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
  7、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受让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及出让合同,其他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于仪式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
  8、受让人按合同规定缴纳成交价款办理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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