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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2008年2月21日)

  按照市委十一届二次全会提出的工作任务和要求,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保障投资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长春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纠建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转变政府职能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提高行政效能为重点,以完善制度和查处案件为手段,以建设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服务型政府为主要目标,建立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清廉高效的政务环境,开明优惠的政策环境,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有利于发展的舆论环境,努力打造长春在国内同类城市中的最佳软环境品牌。

  2、深化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凡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取消;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有关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归口审批办公室办理;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推行“一门受理、并联审批、统一收费、限时办结”的审批模式;进一步完善重大项目“绿色通道”运行机制和首办负责制;所有审批项目及其审批程序、条件、标准和办结时限等,一律向社会公示。(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

  3、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行政执法的工作标准、程序和要求,全面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对因执法不当,给国家、集体带来经济损失,给党和政府带来消极影响的,要追究行政责任,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

  4、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参照国家、省和同类城市标准,本着就少、就低原则,再取消或暂停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一批项目的收费标准。清理整顿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严禁搭车收费。政府部门不得将属于行政职责范围内的审核、检测、检验工作转移或者变相转移到下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检测、检验并收费。保持水、电、气、热等垄断商品价格基本稳定,把涨幅控制在最低限度内。重新编制《长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和《长春市经营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5、严格规范行政检查行为。严控依法检查频率,试行年度联合检查机制。创新年检方式,积极推行“网上年检”、“上门年检”、“集中联合年检”等高效便捷的年检形式;严格执行年检收费与其它收费相分离的制度,不准将其他收费作为年检的前置条件。(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

  6、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处罚行为必须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积极推动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对企业和经营者的重大处罚要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对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行政处罚案件,要及时立案、及时办结。加大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力度,对滥用自由裁量权进行处罚的行为,要依法及时纠正;对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和违纪问题,及时依据相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7、严格规范行政强制行为。行政执法部门没有充分和准确的法定依据,不得随意或越权限制企业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人身自由,不得违法实施查封、扣压物品,冻结、强行划拨银行账户存款等行政强制措施。有权实施行政强制的执法部门在确需实施行政强制时,不得擅自扩大强制范围和强制内容。(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8、全力构建一流的治安环境。开展系列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不断加大对疑难、恶性、锋芒性、系列性案件的侦破力度,做到及时立案,快侦、快破、快处,力争使各类案件的破案率和查处率升至全国同类城市前列。在城区主要街路、商贸场所、重点和要害部位,全面架设视频监控探头,实现市公安局、各公安分局和中心区域派出所三级联网,全面提升以防为主、打防结合的治安防控能力,建设平安长春。(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9、增强审判和执行的公正性与效率性。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平等的诉讼地位,创造平等诉讼的环境。进一步健全公平、公开、公正的审判制度,严把审判质量关,确保每一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确保审判执结。依法为民生案件设立绿色通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让确有经济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确保有理有据的当事人打赢官司,让打赢官司且有条件执行的当事人及时实现他的权益。对久审未结、久执未结的积压案件加大清理力度,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限期清理结案。(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

  10、强化涉软案件的诉讼与监督。对破坏经济发展软环境的各类刑事犯罪要做到批捕快、起诉准。重点查办给软环境建设造成严重危害和恶劣影响的职务犯罪。重点监督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有罪不究、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11、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可以采取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形式,针对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涉及法律的有关问题,向投资者和企业提供有效服务,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对涉及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损害投资者和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及时查处。(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

  12、深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依法规范各种合同的格式,特别是合同示范文本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利用仲裁简便、灵活、经济的优势及时快速化解民商事纠纷,充分发挥仲裁构建社会和谐的作用。(责任单位:长春仲裁委员会)

  13、加强“电子政府”建设。加快行政审批电子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网上咨询、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投诉、网上监控和网上监察。按照“一港三网”的要求,加强政府网站集群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网上发布机制,规范、准确、及时地发布政府信息,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率达到100%。规划建设好政府与公众网上互动交流的平台,拓展政府系统网站集群的在线访谈、网上评议、网上调查、网上投诉与反馈等互动功能,规范网上受理和反馈行为,互动交流反馈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电子政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信息产业局)

  14、优化政府职能配置。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协调的原则,理顺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建立健全职能争议协调机制,有效解决各职能部门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争议。(责任单位:市编办、市人事局、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

  15、强化职能部门责任制。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公务员考核机制。逐步建立机关效能建设制度,特别是绩效评估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首长问责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加强督察,促进行政机关廉洁从政、高效施政和依法行政。(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纪委监察局、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

  16、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凡是政府不该管的事情坚决不管,该管的事情依法管好;凡是通过市场机制或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问题,政府部门不再行政干预。(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

  17、清理、规范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事业单位。对市属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事业单位进行清理,逐一科学界定其职能,对确有必要继续执行收费任务的单位,合理确定人员编制,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制度,严禁收支挂钩,规范其工作人员的收入分配制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人事局、市编办)

  18、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主动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使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取和使用政府信息资源。重点推进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城市公交、物业等公共服务单位办事公开,全面公开办事条件、程序、期限、结果、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及监督办法等办事信息。逐步形成各级机关和有关单位为公开主体,政务公开办公室组织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举报、查处案件的工作格局。加大对政务不公开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纪委监察局)

  19、用好用足现有政策。做到宣传到位、投资者理解到位、工作人员执行到位。切实解决招商引资、发展民营经济等优惠政策执行中的“中梗阻”问题。(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纪委监察局)

  20、逐步完善优惠政策。在认真实施市委、市政府已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招商引资和企业发展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1、构建统一交易平台。打破部门和行业壁垒,对城市建筑工程、土地出让、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等各类招投标行为,实行统一交易场所,统一发布信息,统一收取费用,统一交易规则,最大限度地预防权力“寻租”行为,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交通局、市纪委监察局)

  22、依法规范招投标行为。重点打击虚假招标、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进一步明确招标范围和方式,改革评标办法,推行招标信用制度和履约跟踪制度,加强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供应商库建设,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市场秩序。(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纪委监察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审计局)

  23、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广泛开展诚信教育,弘扬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增强全社会的信用观念。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努力创建诚信政府。逐步建立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努力构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诚实守信,银行、企业、政府关系融洽、良性互动、共同发展的良好格局。尽快制定并颁布《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定》等文件。(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

  24、规范和发展中介组织。开展清理规范中介组织专项行动,凡挂靠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中介组织必须全面脱钩,对无证中介组织予以取缔,对中介组织承担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职能收归行政机关。打破部分中介组织的垄断地位,鼓励有序竞争,制定优惠政策,培育一批适合各类投资者需要的服务机构。工商、审计、司法以及各行业性中介组织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中介组织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房地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纪委监察局)

  25、充分发挥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媒体的作用。在全市营造“人人都是软环境,事事关系软环境”良好氛围。整合宣传教育资源,充分发挥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察局、市直机关党工委及市直其他相关部门在软环境宣传教育方面的作用,形成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的大宣教格局。新闻单位在大力宣传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经验的同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曝光,切实加强对软环境建设的舆论监督。(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直机关党工委)

  26、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软环境和政行风机制。继续开展民主评议软环境、政行风、百名处长、乡(镇)站办所和系统内评联评活动。不断创新评议形式,改进评议方法。继续办好“软环境和政行风热线”栏目,充分发挥软环境、政行风监督员和特邀监察员作用,坚持做好明查暗访工作,不断拓展群众监督的渠道。(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察局、市软环境办公室)

  27、充分发挥软环境投诉举报中心的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和市纪委监察局授权,市软环境投诉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并协调相关部门、单位解决有关涉软问题,对企业遇到的涉软问题,一经发现,要迅速转交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时解决,并将问题的处理结果向企业反馈,同时了解企业对相关部门处理涉软问题的满意程度。市软环境投诉举报中心要将该问题的受理过程和处理结果及企业的满意程度记录归档,作为考核相关部门和单位服务情况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察局、市软环境办公室)

  28、加大执法监察和案件查处力度。纪检监察机关要针对党委、政府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其贯彻落实;加强对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促其规范权力、改善管理、提高效率;重点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作为、乱作为等涉软案件。(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察局、市软环境办公室)

  29、建立软环境建设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把软环境建设作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司法机关、公共服务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者的责任。(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察局、市直机关党工委)

  30、加强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战略高度,来认识软环境建设工作,把软环境建设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明确责任制,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保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完善软环境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责任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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