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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93号)、《长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及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不包括消防安全事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铁路交通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二、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等级划分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章 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高新区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区内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高新区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区内有关部门报告。
  二、高新区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区内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第一时间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报告;高新区安监局应当在2小时内按本办法规定的报告事故内容向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报,并应通知高新公安分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三、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高新区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区内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五、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六、高新公安分局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七、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八、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九、高新区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 事故调查
  一、事故调查权限
  1、辖区内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事故调查按相关规定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
  2、辖区内一般事故调查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二、高新区管委会对一般事故调查采取委托调查的方式
  1、一般事故由高新区管委会委托高新区安监局作为组长单位,组织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2、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由高新区管委会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事故调查组组成
  1、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应由高新区安监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高新公安分局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2、事故调查组组长由高新区安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3、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4、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四、事故调查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五、事故调查其它规定
  1、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3、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六、事故调查报告
  1、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2、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7)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3、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七、事故调查报告报送高新区管委会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 事故处理
  一、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1、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由高新区管委会批复;
  2、高新区管委会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
  二、事故处理
  1、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高新区管委会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2、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高新区管委会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3、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归档、备案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将所有档案材料进行归档;并在一周内将事故处理情况报市安监局备案。
  四、监督检查
  事故处理结束后,高新区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一、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二、对于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本办法为试行本,将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高新区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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